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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教育

对“任性”决策要坚决说“不”

时间:2017-10-17 16:22:34 来源:中直党建网 点击数:8290

典型案例:

中直机关某单位所属A 公司董事长樊某,与上海某私营软件开发公司老板王某相熟。2016 年1 月,A 公司就开发某软件项目寻求合作对象。王某主动邀请樊某及A 公司人员到其公司参观,介绍了参与该项目的初步设想,并承诺价格远低于其他大公司。樊某考虑到与王某相熟,有利于沟通且费用较低,回京后立即向公司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口头通报了考察情况,并代表A 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一年期合同。合同中约定,王某在北京新设公司负责该合作项目,A 公司为新设公司垫付前期开支,直到王某公司资金到位后偿还(偿还最后时限未标明)。合同期满,王某公司研发的软件产品不符合要求。王某提出请A 公司继续垫资,待产品最终研发成功后,不收开发费,用以抵扣A 公司垫资。为了不使前期垫付资金“打水漂”,樊某力排众议,再次拍板给王某公司继续垫资。但两个月后,王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逮捕,软件研发工作停滞。后请专业机构评估,该软件产品没有应用价值。A 公司诉诸法律追讨垫付资金,才知王某公司无资产可以抵债。至此,A 公司垫款全部损失。

不同意见——

之一,樊某盲目确定合作公司,草率签订有明显漏洞的合同,错误决策为合作方垫付开支,造成国有资金损失,构成严重失职渎职,应追究党纪责任。

之二,樊某的决策动机均是从公司利益出发,且未谋求私利。市场变化莫测,做生意总是有赚有赔,樊某在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了认真考察,已尽到责任;后期同意追加垫资,目的也是力求挽回损失。王某被捕是导致合作项目停滞的直接原因,故不能因造成经济损失而追究樊某责任。

之三,在项目决策过程中,樊某独断专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违反了组织纪律,应追究其党纪责任。

案例剖析——

我们同意第一种意见。

党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对公共财产具有经营、管理职责的特定人员中的党员,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构成失职渎职,应追究党纪甚至法律责任。

中直机关所属国有企业领导人绝大多数既是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又是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这样的双重身份,要求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同时负有诚信、廉洁、谨慎与勤勉的义务,不仅不得利用职务便利及影响力谋取个人私利,还必须尽职尽责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资产保值增值等利益。该案樊某虽无谋取私利等不廉洁行为,主观上也没有要“造成损失”的故意,但项目失败且造成经济损失,绝不能如第二种意见那样,只从客观上找原因。第一,樊某在前期考察环节,以“熟人好合作”的盲目信赖代替专业评估,只做非专业的“蜻蜓点水”式的参观考察,而对合作方的资信、财务状况、研发能力等核心问题不作深入调查。第二,在签订合同前,没有按决策程序集体研究,没有上报主管单位审核,对于合同内容,特别是垫资等重大问题,没有请律师从法律上对合同把关,致使合同中出现明显对A 公司不利的条款。第三,在项目研发环节,未安排专人跟进项目进度,未对产品质量及时监控,未督促对方资金及时到位,也未适时终止为对方垫资的行为。第四,在合同到期问题显露后,没有听取其他班子成员意见及时止损,也不对风险进行严格评估,一意孤行,继续垫资,再次扩大了损失。樊某以上一系列失职行为,使可预见的风险没有得到专业、科学防控,正是樊某的“任性”拍板,导致了国有资金损失。因此樊某必须为自己的失职行为及其严重后果承担相应的党政纪责任。

持第二种意见的人,要么分不清主观行为不当与客观不可预见因素导致的损失之间的本质区别,要么是有意拿经营中客观存在的风险当“任性”决策的“免责牌”。失职渎职错误构成是以结果论,即便属于过失,如果行为本身不当且导致较大损失,按照“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原则,也应当受到责任追究。

第三种意见的错误之处在于以偏概全,只关注了樊某错误行为的表象,截取其违反国有企业“三重一大”决策程序这一错误环节来认定,没有从整体上分析把握樊某违纪行为的性质。在执纪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违纪人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两个以上(含两个)条规的,这种情况应当适用法条竞合原则,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也就是常说的“从一重处断”。《刑法》中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或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是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因此,对樊某应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27 条或第28 条“纪法衔接”条款,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党纪责任。该罪立案标准之一是“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 万元以上”,如果樊某的错误行为造成的国家财产损失达到或超过此立案标准,还应视情在追究党政纪责任后,将其涉嫌违法问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廉政启示——

镜鉴该案,担负领导责任的党员干部应该强烈意识到,在其位不仅要谋其政,还要加强学习,力争成为行家里手,为人民谋好政。失职渎职是错,懒政怠政也是错。党员干部要敬畏手中的权力,时刻保持“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自觉;要慎用善用决策权,习惯和善于运用集体讨论决定机制以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业评估、法律咨询等工作办法手段,做到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要注重掌握并遵循规律,时刻绷紧风险防控这根弦。对于“任性”作为的党员领导干部,各级组织和相关部门要始终高举党纪国法的问责利器,有责必问,问责必严,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

(责编:乔业琼、韩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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